(2017)浙08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与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46号原告: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512197L。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号***室。法定代表人:蒋健,男,198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杰,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开化八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 雪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记员龚军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