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丽华与湖北惠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华,湖北惠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637号原告:韩丽华,女,193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系原告韩丽华女婿),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职工,住罗田县,被告:湖北惠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原罗田医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华诉湖北惠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韩丽华负担。审 判 长  龚秋梅审 判 员  金友玲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