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巨某某,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巨某某驾驶“皖C×××××”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X056线自东向西以61km-6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36km+65m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杜德兵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杜德兵受伤,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肇事后,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巨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德兵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征,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巨某某与被害人方某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的巨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巨某某驾驶“皖C×××××”号“红旗”牌小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X056线自东向西以61km-6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36km+65m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杜德兵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杜德兵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肇事后,巨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巨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德兵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征,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巨某某共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计222235.8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的证言、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7)第0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公交复字[2017]第2100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7]法病鉴宇第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17]痕迹鉴宇第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现场测试结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勘验记录、事故车辆勘验照片、入院记录、病历、CT报告单、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巨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巨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巨某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沈洪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卫生法院诫勉语:巨某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