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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乐国琴、何小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国琴,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国琴,住所地抚州市。被执行人:何小龙,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国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何小龙、乐国琴共同所有的沃得W22397型挖掘机。买受人乐国琴(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00000元的最高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小龙、乐国琴共同所有的沃得W22397型挖掘机所有权归买受人乐国琴所有。何小龙、乐国琴共同所有的沃得W22397型挖掘机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乐国琴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