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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屹立、张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屹立,张继刚,李若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42号申请人:魏屹立,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继刚,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李若甫,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魏屹立与被申请人张继刚、被申请人李若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屹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继刚、被申请人李若甫名下价值1148500元财物。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魏屹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继刚、被申请人李若甫名下价值11485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瑞琳、被申请人李英楠、被申请人乔凤萍名下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