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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曹金玲与朱凡、大连翎羽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玲,朱凡,大连翎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天荟投资有限公司,顾江,朱玉波,徐彩霞,朱凤,王伟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曹金玲,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赵明,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凡,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翎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田茂巷**号***室。法定代表人:徐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天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茂田巷**号***室。法定代表人:王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江,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朱玉波,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徐彩霞,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朱凤,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伟佳,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曹金玲与被执行人朱凡、大连翎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天荟投资有限公司、顾江、朱玉波、徐彩霞、朱凤、王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金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立(2017)辽02执恢374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金玲于2018年3月7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