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嘉乐星娱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砀山县嘉乐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172号原告: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1321796447843F。法定代表人:黄战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嘉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香港商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80118573U。法定代表人:江永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嘉乐星娱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砀山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致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