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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知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家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知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黄家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知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进花园B一单元801。法定代表人:王才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洋洲,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豪,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深圳市知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互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家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知行互动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知行互动公司无须支付黄家豪2016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8448.3元;2、黄家豪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知行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知行互动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黄家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8448.3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知行互动公司负担。知行互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家豪承担。黄家豪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黄家豪的工资标准;2、知行互动公司是否支付了黄家豪2016年1月份工资。关于黄家豪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举证。知行互动公司主张黄家豪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但其未能提交黄家豪任职期间完整的工资条以证明其主张,其提交的付款回单仅涉及一笔付款,黄家豪的银行流水仅涉及两笔付款,均未能完整体现黄家豪任职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知行互动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家豪主张其工资标准为25000元,并提交了加盖知行互动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电子工资条等为证。上述收入证明及电子工资条均显示黄家豪的工资标准为25000元,故黄家豪主张其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本院予以采纳。关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6日工资,知行互动公司主张其已支付黄家豪2016年1月份工资,但未能提交工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涉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虽约定知行互动公司在支付1月份工资和双方签订协议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经济纠纷,但并未确认知行互动公司已实际支付了1月份工资。因此,知行互动公司主张其已支付黄家豪2016年1月份工资,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根据黄家豪的工资标准计算其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6日工资28448.3元,并判令知行互动公司向黄家豪支付,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知行互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知行互动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俊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