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宜佳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宜佳化工有限公司,李忠,周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宜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忠,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周媛,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宜佳化工有限公司、李忠、周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宜佳化工有限公司、李忠、周媛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