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建乐、张兰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建乐,张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贾建乐。被执行人:张兰坤。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贾建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