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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强与刘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刘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69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兴和县。身份证号:×××。被告刘二平,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兴和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刘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太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