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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炳志、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炳志,陈伟,庞心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炳志,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庞心心,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庞心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心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心心的银行存款2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