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炳志、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炳志,陈伟,庞心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炳志,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庞心心,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庞心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心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心心的银行存款2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