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元杭与黄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杭,黄家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356号原告:黄元杭,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家深,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黄元杭与被告黄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元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元杭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黄元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元杭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黄元杭负担。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贤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