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廖樟英、严艺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樟英,严艺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廖樟英,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严艺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艺璐与被执行人廖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802执1267号】中,异议人廖樟英对冻结其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廖樟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樟英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姚 云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