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22号原告:路某,女,武强县。被告:黄某,男,武强县。原告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