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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22号原告:路某,女,武强县。被告:黄某,男,武强县。原告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