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与林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林三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1666号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红门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彭长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三岭,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长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三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家俱款6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被告订立家俱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家俱。2017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家俱款62000元,并约定一个星期内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绝给付。被告林三岭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被告林三岭因承包了于都汇佳精品酒店的装修工程,与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家俱并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给于都汇佳精品酒店提供了家俱,被告林三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1月26日,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林三岭进行了结算,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林三岭)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人民币陆万贰仟圆整(¥62000.00元)支付给乙方(彭长全),在一个星期内无条件付清。”到期后,经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林三岭至今未还款。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遂诉请本院要求被告林三岭给付家俱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结算清单及协议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三岭因装修需要向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家俱,签订了购销合同,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协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林三岭在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催收后,拒不偿还货款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三岭偿付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赣州全顺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三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