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丰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东辰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丰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东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丰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35号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9866491。法定代表人施纯其。被执行人杭州东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0号3幢123-136室,组织机构代码:732439916。法定代表人滕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丰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东辰印刷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的(2017)浙010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杭州东辰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杭州东辰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