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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协助组织卖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547号被执行人:何东,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3日,住三台县,案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6)川070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