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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公司与黄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黄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563号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滨江路外滩国际城6、8号楼1层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605222XM。负责人: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宾,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先辉,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告黄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