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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执3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西联银典当有限公司与武万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联银典当有限公司,武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执3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西联银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万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并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并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万生名下位于孝义市青年路171号(房产证号:孝义市第002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00014002(001))的5272.79平方米的商业住宅。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武万生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万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万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万生名下位于孝义市青年路171号(房产证号:孝��市第002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00014002(001))的5272.79平方米的商业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