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来福: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何来福,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纪发大厦1-501。被执行人:李红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紫薇苑4-406。申请执行人何来福与被执行人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恢3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