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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朱正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朱正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榜,男,汉族。上诉人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8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云南德正汇源���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五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朱正榜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