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朱正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朱正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榜,男,汉族。上诉人云南德正汇源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8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云南德正汇源���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五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朱正榜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