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加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浙1082刑初7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加撑,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4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加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指控:2017年2月12日至3月19日,被告人宋加撑在临海市桃渚镇振兴街19号自己��中容留黄某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六次。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宋加撑在临海市桃渚镇振兴街19号自己家中容留金某1、金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宋加撑在临海市桃渚镇振兴街19号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潘某、黄某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宋加撑在桃渚镇振兴街19号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宋加撑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加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宋加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加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加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