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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施素琴与吴爱兵、陈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素琴,吴爱兵,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958号原告:施素琴,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爱兵,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陈斌,男,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原告施素琴与被告吴爱兵、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施素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施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