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仁舜、陈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舜,陈旭,徐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黄仁舜,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旭,男,1985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徐凡清,男,1970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黄仁舜与陈旭、徐凡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旭、徐凡清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健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