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忠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忠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忠宁(绰号“宁公”),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防城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忠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桂06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黄忠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黄忠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忠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忠宁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忠宁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家胜审判员 李丽莉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