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135号之一(余万怀、舒维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怀,舒维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万怀,男,1973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舒维均,男,1977年11月2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余万怀与舒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责令被执行人舒维均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余万怀借款100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4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09元;被执行人舒维均未履行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经查被执行人舒维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万怀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查询结果无异议。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万怀与被执行人舒维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义务。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案款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余万怀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海审判员 徐治军审判员 吕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