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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彬炳与陈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炳,陈立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14号之一原告:王彬炳,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立挺,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炳诉被告陈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彬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谢飞娜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人民陪审员  高巧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