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彬炳与陈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炳,陈立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14号之一原告:王彬炳,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立挺,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炳诉被告陈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彬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谢飞娜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人民陪审员 高巧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