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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行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庆文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处罚决定书、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文,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140号原告许庆文,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东港市合隆满族镇何家岗村民组。210623197603162219。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剑街2号。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五里河斜街3号。原告许庆文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处罚决定书、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郭 郁审判员  张笑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