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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瑞生与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生,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280号原告:张瑞生,男,1931年8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高科技工业园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新星,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原告张瑞生与被告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宗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段福惠、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胡新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在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中将原告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内,原告曾与拆迁方就拆迁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一直未搬迁,但2015年5月底,在双方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情况下,原告的房屋遭到违法强拆,致房屋灭失,财物不知所踪,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5年,原告张瑞生、张少全、张绍红、张绍山、张少华诉被告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1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2016)京0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决。根据法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被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与前述案件实为一致,本案中,被告为北京市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与(2015)昌民初字第14673号案件基本相同,此次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瑞生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