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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4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毛国英,行长。被申请人:宋悦,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悦银行存款70208.17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悦名下的价值70208.1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