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钢与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钢,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信和宏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4民初454号原告:余钢,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暂住克拉玛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塔河路78号。法定代表人:曾先敏,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正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段其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克拉玛依市信和宏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泽福家园C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余钢诉被告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信和宏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余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336746元,利息29431元,共计3661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协定”被告承建的新疆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白碱滩区康宁家园B区53#、54#、55#、56#、59#、64#”工程劳务总包给原告,承包内容为工程基础修边捡地、模板安拆、外架搭设及拆除、阳台、楼梯扶手焊接、保管建筑材料等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就白碱滩区康宁家园B区64#楼出具结算单,共计劳务费336746元。被告出具结算单后,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给原告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故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3674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431元,共计3661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余钢与被告四川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克拉玛依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据此,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对原告提起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