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口与刘领、张联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口,刘领,张联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1583号原告何口,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刘领,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张联勤,女,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被告刘领之妻。原告何口与被告刘领、张联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领、张联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640元及付清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以包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借原告现金16640元,当时借钱时被告保证马上就还并付出利息,但被告却不守诚信,一直推迟就是不给,致使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刘领、张联勤未提供书面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完整,意思表示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被告刘领向原告何口借现金1664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何口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陆佰肆拾元整,小写16640元。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按利率2分加收利息。借款人:刘领2015年5月25日。”该借款至今未偿还。经本院核查,原告起诉的“张连琴”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张联勤”。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16640元应当偿还,并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张联勤与被告刘领是夫妻关系,债务16640元是刘领和张联勤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领和张联勤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领、张联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口借款16640元,并从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16640元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被告刘领、张联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