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振华与李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华,李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75号原告:赵振华,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新光,男,195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振华诉被告李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振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