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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振华与李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华,李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75号原告:赵振华,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新光,男,195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振华诉被告李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振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