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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兰英、郭朝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兰英,郭朝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兰英,女,1950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朝辰,男,1944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在其位于苍南县霞关镇库下村48号家中容留潘某,4、雷某,4、叶某,4进行卖淫,并约定每次卖淫抽取好处费人民币10元。当日14时许,卖淫女雷某,4、潘某,4准备向梁某,4、黄某,4提供卖淫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4、黄某,4、潘某,4、雷某,4、叶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无视国法和社会公德,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蒋兰英、郭朝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兰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朝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