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黄少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石劲松,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黄少林与被执行石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的(2007)吉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石劲松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少林借款316000元,定于2008年元月31日付清,逾期未付清,被执行人石劲松自愿加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少林;二、申请执行人黄少林对被执行人石劲松经营的“五斗米农家山庄”的木竹结构房屋14栋、立式空调13台、挂式空调1台、木桌椅14套享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黄少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石劲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38117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