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9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与吴清、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吴清,张娟,吕龙,谈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施桥镇施沙路29号贵宇商业广场1号101-201。负责人:王宝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健,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清,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张娟,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吕龙,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谈久全,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桥支行与吴清、张娟、吕龙、谈久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于2017年2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清、张娟名下位于扬州市东方名城263-403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该不动产由本院另案进行财产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于2017年2月6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娟名下牌号为苏K×××××的车辆、吴清名下牌号为苏K×××××的车辆、吕龙名下牌号为苏K×××××的车辆、谈久全名下牌号为苏K×××××的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于2017年3月13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清、张娟名下位于扬州市沙北二村11幢103室不动产、谈久全名下位于扬州市新城花园兰香苑30幢1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因上述不动产均由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