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之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之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19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宽巷子街祥和市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俊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之光,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冰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师,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艾博银河港湾小区5号楼3单元4层东户。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之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