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屯金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备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金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北屯金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524306071。被执行人:张备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屯金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备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本金20645.12元,承担执行费209.68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