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202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蒋学蓉与被刘中、程隆菊、程大英、程秀英、程云秀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蓉,刘中,程隆菊,程大英,程秀英,程云秀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2021民初3235号原告:蒋学蓉,女,193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亨伟,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刘中,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程隆菊,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程大英,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程秀英,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程云秀,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蒋学蓉与被告刘中、程隆菊、程大英、程秀英、程云秀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红婷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人民陪审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奕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