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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士廷与被告叶财龙、被告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士廷,叶财龙,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4号原告傅士廷,男,汉族,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成华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叶财龙,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身份证号。被告: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沁。原告傅士廷与被告叶财龙、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原告傅士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士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士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傅士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苑 颖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