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士廷与被告叶财龙、被告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士廷,叶财龙,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4号原告傅士廷,男,汉族,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成华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叶财龙,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身份证号。被告: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沁。原告傅士廷与被告叶财龙、福建省典金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原告傅士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士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士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傅士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苑 颖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