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与李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李琪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2民初670号原告: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住所地温宿县佳木镇。法定代表人:唐建,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琪,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温宿县。原告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与被告李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宿县旱作物良种场负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启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