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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罗正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正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238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正宽,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谌洪伟,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正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黔02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正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372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罗正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赵杉、检察员王晶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罗正宽及其辩护人谌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远进审判员  吴含勇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