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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浠水县科学实验站、蔡得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浠水县科学实验站,蔡得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浠水县科学实验站。负责人:南晓慧,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得胜,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浠水县科学实验站因与被申请人蔡得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浠水县科学实验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