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启斌、张自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斌,张自国,龚芬芬,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自国,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龚芬芬,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1层。法定代表人:万学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朝珍,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59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启斌、张自国、龚芬芬仲裁费105480元,利息13154.24元(以10548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迟延履行金14194.97元(以10548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承担执行费1482元,以上款项共计134311.21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全部欠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