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中彬与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彬,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764号原告马中彬,男,汉族,1988年12月31日生。被告樊华,男,汉族,1979年7月3日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彬诉被告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