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33号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008-7。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莲,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卓悦,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861319。法定代表人:唐可。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审 判 长 宋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青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