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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双兴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双兴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0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双兴,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梁双兴因保管合同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5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双兴上诉请求,本案上诉人起诉是要求判决被起诉人吕明富、孙刚支付存放玻璃的保管费,它和(2016)辽0211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的请求不同,两个案子是不同的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吕明富、孙刚支付存放玻璃的保管费,而生效的(2016)辽0211民初8318民事判决是判令吕明富、孙刚支付起诉人车辆损失费,两个案子的诉请及诉讼标的不同,一审认定本案属于再次起诉不当,本案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50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于晓梅审判员邹岩代理审判员魏久直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玉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