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禹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禹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3198号移送部门路桥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法定代表人葛建明。被执行人金禹冰,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移送部门路桥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禹冰在(2017)浙1004执319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禹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 潘 柳 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