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大明、王从涛与刘兵云、朱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明,王从涛,刘兵云,朱秀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306号原告:张大明,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王从涛,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刘兵云,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告:朱秀前,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明、王从涛与被告刘兵云、朱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明、王从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明、王从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张大明、王从涛负担。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