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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大明、王从涛与刘兵云、朱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明,王从涛,刘兵云,朱秀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306号原告:张大明,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王从涛,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刘兵云,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告:朱秀前,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明、王从涛与被告刘兵云、朱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明、王从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明、王从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张大明、王从涛负担。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